金融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 之請求: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不公告事項。 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金融業因前項各款情事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申請,應於 當事人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