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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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百分之十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無違反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但同
      條第十三款不在此限。
 (二) 資金來源無不明者。
 (三) 無資訊透明度不足,或影響金融監督管理者。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
    然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