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104.07.09公服字第10412605701號令修正)
第    3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收受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如有
本辦法前條適用情形,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審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報案件,得徵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意見。對於該案件所為之相關決議或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
應函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