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094.02.22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093號令廢止)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
一條規定限制,但其資格條件仍應符合該子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
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經理人職務以一個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