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理監事獎金發給辦法(083.01.25台財融字第821161991號令廢止)
第    3    條
理監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合作社各該年度決算盈餘扣除股息後餘額之百分
之二十,至各理監事實際應發給之金額得由社務會按勞績決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