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05
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有關組織問題應行改進事項(097.11.03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40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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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社副經理及其以下人員,不得由理事兼任,其已兼任者,得准兼任 至理事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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