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091.07.02台財融(四)字第0910026761號令訂定)
第    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份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份。
二、對他人持有之股份,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利。
三、該他人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