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為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第三類資
本之合計數,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加計合格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
類資本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第三類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支應信用風險所需之資本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
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二) 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資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中,須有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於支
應信用風險後所餘者,得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2) 第三類資本只能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且第二類資本及第三
類資本於支應市場風險時,兩者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用以支應市場
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二百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