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辦理短期票券之 保證、背書總餘額不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 內將保證、背書總餘額調整至符合規定。 前項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 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保證、背書總餘額仍適用回復前之總餘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