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票券商業務人員,指為票券商管理或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結算交割。
二、短期票券之內部稽核或會計。
前項為票券商管理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之人員,指票券商經理、副經理、
襄理、科長、副科長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