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2.12.04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4190號令修正)
第    3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未屆清償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應予觀察授信者,應依第
十七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
一、授信戶已聲請重整者。
二、授信戶為票據拒絕往來戶,或於其他金融機構債務已有延滯情形,且
    發行商業本票利率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承作同天期商業本票利率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