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038.01.12修正)
第    3    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前條土地抵押放款之總額,其每年償還額
,不得少於收回土地抵押放款百分之八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