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4.12.29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令修正)
第    3    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