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
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