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規定所稱同一企業風險包括下列項目: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但不包括前款為保證及經其他金融
機構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但不包括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之債券。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五)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
(六) 對同一銀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短期票券或債券餘額,指庫存自有部
位加計附買回條件賣出之短期票券或債券帳列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