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094.01.28金管銀(四)字第0940000106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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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所稱同一企業風險包括下列項目: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但不包括前款為保證及經其他金融
      機構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但不包括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之債券。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五) 持有同一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背書或承兌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
 (六) 對同一銀行之存款或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短期票券或債券餘額,指庫存自有部
    位加計附買回條件賣出之短期票券或債券帳列成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