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均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
前項委託,得由主管機關令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後為之。主管機關發現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有不適合擔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更換
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主管機關委託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視同主管機
關之查核,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進行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