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6 條
格式 G、第 18 條格式 K、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
會計年度施行。
第    3    條
銀行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