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不得涉及本國公司 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票、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信託業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外幣計價標的為 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