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3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期間內,創始機構依資
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或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之
契約,陸續將資產移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
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後信託或讓與之資產,與公告資產之
種類、數量或內容不符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補行公告及
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