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9.30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882號令訂定)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均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
。
前項委託,得由主管機關令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後為之。主管機關發現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之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有不適合擔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
人更換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主管機關委託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視同主管
機關之查核,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
進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