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訂定)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之實際業務區域由主管機關就法定業務區域及本辦法核定之,
並於章程載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