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094.03.23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228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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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所稱一定條件,係指最近6個月每月逾放比率 (含應予觀察放
    款) 均未超過 2.5%、備抵呆帳覆蓋率均達 40 %以上、最近一期自
    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 10 %以上及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
    重大裁罰或罰鍰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處分者。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有關最近6個月每月逾放比率 (含應予觀察放款)
    、每月備抵呆帳覆蓋率及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處分者,係以在台分行為計算及衡量範圍;至
    於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係指其總行經執業會計師簽證之有關
    該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