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審查原則(099.11.17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669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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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措施 (屬核准減資後之程序或注意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 281  條規定,減少資本準用第 73 條、第 74 條規定,
    踐行保護債權人及投資人程序。
二、符合公司法第 168  條及第 168  條之 1  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之程
    序。
三、金控公司子公司於減資核准後二日內,其金控公司應將取得資金之用
    途及預計產生之效益輸入股市觀測站;其有重大變更者,亦同。
四、辦理減資之同一年度內除依法受增資處分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外,不得再行增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