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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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負責金融商品銷售之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
    業務。其資格條件之內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
    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其銷售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
    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