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3    條
省銀行除首都所在地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經財政部特准外,不得在省外設
立分支機構。其已呈准設立之省外辦事處,僅以辦理本省匯兌為限,所有
存款放款儲蓄及投資等業務,一概不得經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