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3    條
縣銀行以各該縣鄉鎮為營業區。但因地方特別情形,得由二縣以上或由一
縣連同附近之鄰縣鄉鎮合併為一營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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