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01
法規名稱:
廢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3 條
縣銀行以各該縣鄉鎮為營業區。但因地方特別情形,得由二縣以上或由一 縣連同附近之鄰縣鄉鎮合併為一營業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