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086.03.26台財融字第86087693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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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制法錢內部管制程序:
 (一) 完整正確交易憑證之保存方式與年限
      1.保存方式:對一定金額及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
        紀錄及憑證原本。
      2.保存年限:前項文件之保存年限至少為五年。
 (二) 對客戶及各公司職員應該注意事項
      1.客戶有左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1) 當被告知其通貨交易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客戶
          仍堅不提供填寫通貨交易所須之相關資料。
      (2) 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職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
          格建檔。
      2.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洽
        請稽核單位協助。
      (1) 職員奢侈之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2) 職員依規定應休假而無故不願意休假。
      (3) 職員無法合理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資金進出。
 (三) 內部申報流程規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1.各公司應指派副總經理 (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 擔任專責人員,
        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並應指定一級單位為事務
        單位;該副總經理應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於
        六個月內參加該類訓練課程。
      2.各分支營業單位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3.申報流程:
      (1) 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2) 專責督導主管廳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3) 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填寫申報書。
      (4) 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
      (5) 由總公司事務單位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依
          規定申報。
        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各單位得以電話依上述程序辦理並設簿
        登記,但應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並傳真受理申報之法務部調查局,
        以資慎重。
 (四)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露之保密規定
      1.依前條規定申報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
      2.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
        依有關規定處理。
 (五) 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1.各公司應就所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定期檢討。
      2.分支機構較多且分佈較廣者,得召集相關人員分區舉辦防制洗錢
        作業檢討會,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六) 稽核單位對本項工作之職責:
      1.稽核單位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
        期辦理查核。
      2.稽核單位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
        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閱,並提供職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
      3.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總公司權
        責單位適當處理。
      4.各公司稽核單位得設立專責人員對各單位之大額交易抽查,並瞭
        解其交易之正當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