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決議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於本基金處理期間,如發生短 期流動性不足,已無其他融通管道,有不能支付其債務之虞時,得由本基 金管理會召集人先行核准動用本基金予以財務協助後,再提報本基金評價 小組及管理會備查。 前項財務協助由接管人或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代行職權之人 (以下簡 稱代行職權之人) 提出申請。協助之總額度以本基金剩餘財源為限,並免 徵擔保品;有關財務協助之存放及償還事宜,由受本基金委託處理經營不 善金融機構之機關 (構) (以下簡稱受託機構)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