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095.03.30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01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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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發卡機構應定期審視持卡人之循環信用利率,並依各機構之差別定
    價之風險管理及價格政策及程序,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利率,並通知
    持卡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