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100.06.29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541號令修正)
第    3    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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