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098.09.23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750號令訂定)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
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者,其計入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
之範圍,應以處理業務或承作交易時所取得之資訊或可合理取得之公開資
訊為判斷納入計算範圍之基礎。
金融控股公司申報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者,得以歸戶主體名稱揭露
之。但金融控股公司應備妥該等關係人交易之明細名單及交易金額,以提
供主管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