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 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者,其計入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 之範圍,應以處理業務或承作交易時所取得之資訊或可合理取得之公開資 訊為判斷納入計算範圍之基礎。 金融控股公司申報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者,得以歸戶主體名稱揭露 之。但金融控股公司應備妥該等關係人交易之明細名單及交易金額,以提 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