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14.11.25金管銀控字第11402738251號令修正)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先提報審計委
員會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
報董事會通過。
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協助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
之公平性、價格合理性提供意見,且外部獨立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
成與否連結。
外部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
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