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先提報審計委 員會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 報董事會通過。 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協助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 之公平性、價格合理性提供意見,且外部獨立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 成與否連結。 外部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 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