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發行電子票證,並營業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不妥適受主管機
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
可。
發行機構擬合作之國外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為等值新臺幣三億元。
二、前三年度決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
三、已取得該國發行電子票證業務之執照或許可證明。
四、最近三年無違反得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地區之相關法令。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