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14.01.20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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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企業依前點規定申請調整還款方式未達成合意,且屬下列企業之
    一者,得向經濟部申請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
(一)國內企業。
(二)由國內企業作保或互保之境外企業。
(三)與國內企業共用額度之境外企業。
(四)與國內企業共同編製合併報表之境外企業。
    借款企業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或其他法規,進行債務協
    商、更生、清算、和解、重整或破產程序者,不適用本要點。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