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 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一倍。所稱之「上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銀行 本行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 ,以董(理)事會通過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 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