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
    )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
    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
    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
    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
    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