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 ,以健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規劃整體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及指導準則,並擬 定經營計畫、風險管理程序及執行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