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