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4:19
法規名稱: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105.12.26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800號令訂定)
第 3 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百。 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 。 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