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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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業:包含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
      商及保險業等。
(二)地方資產管理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指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劃定或指定之區域。
(三)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指金融業申請於專區試辦之業務項目及豁免項
      目。
(四)專區營業據點:指金融業經本會同意受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營業
      據點。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