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3- 1 條
銀行與符合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前第三條第一項第
三款,而總資產未逾新臺幣一億元之專業客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仍存續者,得依原條件繼續辦理至到期或予以平倉;該客戶為降低整體
暴險,後續所辦理之交易,得繼續以專業客戶身分與銀行辦理,但契約天
期不得逾原存續交易之剩餘天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