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30    條
(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 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