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新股之準用)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 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者,該子公司發行新 股時,得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發行新股之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