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30    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