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30    條
本辦法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