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
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
,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