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 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 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