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
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
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
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