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 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 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