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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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金融業應於專區營業據點開業前確認業務人員已取得相關業務之資
      格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