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1    條
(信用狀或承兌業務)
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以契約定之。 銀行辦理前項業務,如需由客戶提供擔保者,其擔保依第十二條所列各款 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